一、市场化发展三个阶段的三次全面性税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转轨发展,依照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两个方面相结合的不同阶段性,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税收适应不同阶段的转轨和发展两个方面要求,已进行了两次全面性税制改革,并将要进行第三次全面性税制改革。由于转轨发展的渐进性、复杂性,每个阶段的税制改革,往往是在全面性税制改革前,有若干前奏性税制调整改革,在每次全面性税制改革之后,又有若干完善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我国经济转轨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市场化体制改革探索阶段,也是扩张供给阶段,时间是1978年12月至1991年。这个阶段始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改革开放的方针,随后对市场化体制改革目标进行探索。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是经济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为:“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强调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充分发展商品经济,发挥市场的作用。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仍肯定要逐步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但提出了更多的市场调节内容,强调它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探索,相应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经济快速增长,长期存在的商品短缺现象基本解决。
与整个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1980—1981年,初步建立了独立的涉外税制体系,1983—1984年,进行了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并在其后几年进行完善,逐步建立了一个适应当时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配合其他税种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
第二个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建设阶段,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经济高速成长及平稳发展阶段。时间是1992年至2000年。这个阶段起自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各方面的改革都以其为导向,大踏步推进;对外开放格局朝着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逐步拓展;经济增长方式,逐步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经济高速增长,后虽受亚洲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波动影响,仍保持一定发展速度。适应整个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税收制度在1994年进行了全面、结构性改革,其后又采取了许多完善税制的重大措施,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框架初步建立起来。
第三个阶段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轨完善阶段,也是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阶段。这个阶段从2001年开始,起自党的十六大宣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在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当前,全民奋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的长期任务是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完善和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的要求,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必须进行新一轮的全面性税制改革,建设一个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要求的统一、规范、公平、效率、透明完善的税制调节体系。
二、市场化体制改革探索阶段的税制改革
(一)1979-1982年的若干税制改革
适应改革开放初期的形势,以建立涉外税制为突破口,进行了若干税制改革。
1.建立涉外税收制度。1949—1978年的长时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适用同一税法,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规定。为适应对外开放、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本着“维护国家利益,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于1980年和1981年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适应有更多的外籍人员在华取得收入需要调节,国内收入高的居民也将会增多并需要调节的情况,本着“维护国家权益,平等互利”的原则,公布了当时属于涉外性质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继续征收50年代经正式立法的工商统一税以及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不适用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各税种。其后又陆续公布了一系列涉外的特殊税收办法,从而到80年代中期,在我国逐步建立了一个与国内一般税利并存的特殊涉外税制体系。
2.减轻农村和合作商店、个体经济的税收负担。为巩固农村集体经济,扶植社队企业,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从1979年起,对社队企业扩大减免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范围,对粮食产区低产缺粮的生产队,人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农业税3年。1981年和1982年又稍微缩小了某些纳税优待,以体现税收的鼓励、限制作用。本着鼓励发展集体经济,对个体经济调整的精神,取消了加成征收所得税的限制办法,规定合作商店按工交企业税率征收,个体经济的所得税负担,可在相当于工交企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负担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3.征收两种新税。为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加速以煤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从1982年7月1日起,开征了烧油特别税。为了促进工业生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联合的发展,贯彻合理负担原则,在1979年试点的基础上,对机器机械等五种产品,从198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征收增值税。
(二)1983--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
1.第一步利改税。利改税是把国有企业原上缴利润形式改为征税形式,用税收形式固定国家与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当时提出,它主要是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给企业创造一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条件,是加快城市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关键,是为城市全面改革开辟道路的一把钥匙。利改税分两步走。第一步利改税是在有些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3年4月24日批准公布《关于国菅企业利改税办法》,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征税工作则从1983年6月1日起办理。其基本内容:(1)实行范围是有盈利的各类国有工商企业,暂不包括军工、邮电、外贸、民航、农牧、劳改等企业,以及少数经批准暂时实行利润递增包干企业和亏损企业。(2)在全国范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凡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税后利润,一部分区别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包干上缴或调节税形式,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3)凡有盈利的国有小型企业,根据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税以后利润较多的,国家可以收取一定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4)营利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都缴纳15%的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企业税后有盈有亏的,由主管部门调剂处理。
2.第二步利改税及工商税制全面改革税制全面改革。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的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是由税利两种缴纳形式并存,逐步向完全的“以税代利”过渡,是一个逐步实现用税收一种形式来对企业利润进行分配的过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批准公布《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并相继颁布适用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的·各税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试行办法》对于设置多税种、税收的各项制度以及财务处理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其基本内容是:(1)第二步利改税共设置11种税,即把原征的工商税,按课税对象划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改革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新增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在1985年度起开征)、房产税(后在1986年10月10日开征)、城镇车船使用税(后在1986年10月1日开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后在1988年11月1日起开征)。并明确烧油特别税、农(牧)业税等几种税仍按原办法征收。(2)改变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可用几种办法上缴的制度,统一按核定的国营企业调节税率计算缴纳。此项核定税率,是以企业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在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率和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以后,作为基期利润,再从中扣除按55%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部分占基期利润的比例,进行计算核定。(3)国有小型企业按照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后,一般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4)营利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都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5)确定不适用第一步利改税的军工等企业和经批准试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暂仍不按新办法缴纳所得税,但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其他各税。(6)对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的补贴或者减税、免税,区别政策亏损和经营管理亏损,适用不同办法。(7)国有企业申请技措性贷款,贷款项目所需资金的10-30%,要用企业专用资金解决。在归还技措性贷款和基建改扩建项目贷款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缴纳所得税前贷款项目投产以后新增加的利润内归还。
3.税制的其他改革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项:(1)开征建筑税。为了有利于集中必要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有利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从1983年11月11日起施行。(2)对外商投资经济特区和港口城市给予更多税收优惠。为了有利于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于1984年11月公布《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对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在规定地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3)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为了集中必要资金,进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从198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集。(4)统一农林特产征收农业税办法。为了协调政策,解决矛盾,平衡农林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国务院于1983年11月进一步明确了农林征收农业税的范围、计税标准,和各种产品的税率幅度。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又进一步明确了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原则和办法。
(三)1985--1991年税制的改革完善
为适应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在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的基础上,在其后7年,又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完善,主要是:
1.开征三种奖金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为了调节企业、单位奖金的发放,避免消费基金过于膨胀,1984年开征了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又开征了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企业奖金发放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均应依法纳税。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则是就其增发工资总额超过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的部分,征收国营工资调节税。
2.区别集体、个体,把工商所得税改为两种税。为平衡各类集体企业之间以及集体企业与小型国有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指导和制约集体企业按国家计划和方针进行生产经营,从1985年度起,停征了工商所得税,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随着个体经济逐步发展,为解决当时许多个体工商业户人均税收负担水平远低于集体企业的矛盾,便于通过税收调节,加强国家对个体商业户的引导、制约、管理、监督,促进其发展,从1986年度起,把比照集体企业税法征税,改为单独征收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3.开征、改征一些新税种。为适应我国公民收入差距逐渐拉开、便于调节的情况,把原对中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从1987年度起实行。为控制土地占用,从1987年4月1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为适应私营企业的发展,单列税种,从1988年度起,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为限制高额筵席消费,1988年9月22日发布筵席税暂行条例,具体施行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为便于掌握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情况,加强对领受凭证的管理、监督,便于控制各税,从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为调节特种商品的供求矛盾,从1989年2月1日起,对彩色电视机和小汽车开征特别消费税。为了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从1989年度起,开始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为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节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对原建筑税制加以改革,从1991年度起,改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4.统一涉外企业所得税。为平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税收负担,适应形势发展、完善税制的需要,在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加以改革,统一制订新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种,从1991年7月1日起实行。
5.全面改革关税制度。国务院于1985年3月7日首次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新的税则,对进出口关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确定以新的《条例》为关税的基本立法,税则成为《条例》的组成部分,全面改革税则结构,以国际上通行的商品分类为基础进行安排;在较大范围内调整税率,进口税率平均下降10%,均从1985年3月10日起实行,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贯彻进一步对外开放方针,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从1987年1月起,还缩小了对出口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范围,以支持产品出口。同时,从1985年7月16日起,对若干需要限制进口的商品,开征了进口调节税(1992年4月1日取消),以配合进口关税,调节它们的国内外差价,防止有些地区和单位浪费国家外汇,盲目进口。1987年和1992年3月关税条例和税则又作了修订。
通过1983—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及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和其前后的若干税制调整、改革,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一个由37个税种和2种基金组成的、适应当时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要求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制新体系。它突破了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调节的对象遍及工农业生产、商品流转、劳务服务、企业各种所得、个人各种所得、资源土地利用、财产占用、利润分配、工资奖金发放、特种行为的各个方面,以及多个环节,从而转变了税收机制,大大拓宽了税收调控作用的范围,强化了税收调控的力度,基本上能适应当时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新经济模式。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
建设阶段的税制改革在1978--1991年改革开放取得重大成就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
(一)1994年的全面、结构性税制改革
依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的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原则,1993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并同时发布了各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基本内容是:
1.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的税制改革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依据的基本原则是:(1)要有利于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和加强中央的调控能力。(2)要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3)要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4)要有利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5)要有利于税种的简化和规范化。
2.关于流转税制改革。把原对内资企业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加以调整合并,形成以增值税为主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税并立、双层次调节的新工商流转税制调节模式,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在这个基础上再选择少数消费品加征一道工业环节的消费税,对提供一般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仍维持征收营业税。以上各税,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另外,取消已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两个小税种。
增值税是这次工商税制改革的一个核心,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税制上进行了根本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征收范围,改变了原只限于在工业环节对部分工业品销售征税的制度,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业务经营,都列入征税。二是把原来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三是简并税率,改变了过去分列多种产品税目,分税目制定差别税率的办法,采取只设置一个17%的基本税率,再加一档只适用于少数产品的13%低税率模式,对出口产品则适用零税率。四是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抵税款的计税办法。五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外购资本性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不予抵扣。六是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化计征办法,征收率定为6%,以销售额直乘征收率征税,不抵扣以前环节已纳增值税额。
消费税主要是选择原产品税中少数应税品目建立的。征税范围主要是烟、酒、贵重首饰、小汽车、汽油、鞭炮焰火等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也有少数一般消费品,共11个品目,多个差别税率,实行价内税,主要从价征收。
营业税是就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的剩余项目征收,原则上可概括为劳务服务和销售动产及无形资产两个部分,共设置了9个征税项目和3档税率。
3.关于所得税制改革。对企业所得税制,核心是建立一个刚性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来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在公平竞争环境下,转换机制,增强活力,真正走向市场。其内容是:(1)统一税种。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并为企业所得税一种,同时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并分步取消对税后利润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2)统一税率。把对各种经济成分适用的不同税率以及减征税率,统一为适用33%的较低税率。对一些利润低的小规模企业,适用27%、18%两级更低税率。(3)统一计税标准。改变过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附于各行业、各经济成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作法,明确统一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使各种企业的计税口径一致,计算方法相同。取消原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税前还贷和税前提留各项基金办法,以及各类企业的不同税前列支标准,规定了统一适用的准予列支和不得列支的范围、项目和标准。(4)统一征收方法和优惠减免。明确规定对国有企业不再实行承包上交所得税的办法,统一由税务机关计算征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原则和项目,取消了原有过多、过滥的减免税优惠。
对个人所得税,是把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种合并为个人所得税一种,重新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应税项目。由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人个人所得税,新增“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应各种动产、不动产交易日渐活跃和有奖活动日趋增多情况,新增了“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项目。(2)调整费用扣除额。把中国籍公民的生活费用扣除标准,从原400—460元,提高为800元,同时新增了附加扣除费用的规定,适用于外籍人员。(3)调整税率。规定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九级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及统一的20%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所得畸高的,还有加成征税的规定。(4)采用统一的计算征收办法。统一采用“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的征税模式,以利于实现源泉扣除,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其他税制改革。一是改革资源税。主要体现以下原则:(1)统一税政,简化税制,把属于资源税类,原按盐产区资源确定税率的盐税并作一个税目。(2)实行普遍征税、级差调节的原则,把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矿产资源,实行按产品类别从量设计定额税率的征收办法。(3)统筹规划资源税负担与流转税负担结构,把部分原材料少征的增值税款转移到资源税来征。二是开征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利于规范土地、房地产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三是改征农业特产税。把原征收产品税的10个农林水产品税目与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加以合并,重新规定应征税收入的项目、税率、征收办法,改称农业特产农业税。四是取消和简并一些税种。即取消调控作用已日益削弱、无存在必要的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4个税种;把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并入具有特殊调节作用的消费税;把对宏观经济没有什么大影响的屠宰税、筵席税的开停征及立法权,下放给地方。
5.划分中央、地方税种、分级征管。从1994年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划分中央、地方税种。原则是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但在具体划分上,NU是称为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消费税全部收入以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部分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开征前为证券交易印花税);地方固定收入,包括除划归以上两种收入以外的所有各税种收入。确定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但与分税制相适应,要建立中央税收、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实行分级征管。
(二)全面、结构性税制改革的完善
1.前期的税制完善。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税制完善,大致可分为前后两期,前期一般是指1994—1997年。主要是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推行,采取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政措施,同时为适应市场化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政策的需要,在税制、税政上采取了一些补充调整措施。
在增值税制方面,主要是对适用税率、进项税额扣除和扣除率、出口退税和税收优惠,作了一些调整。例如从1994年5月1日起,为支持农业、采矿业发展,对各类农产品和金属矿、非金属矿产品、煤炭,改为适用13%的低税率。对支付交通运输费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可分别依据营业税普通发票或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0%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税额扣抵,而不是限定要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财政收入,防止骗税,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从零税率改为采用3%、10%、14%的较低退税率,1996年1月1日再次把退税率降为更低的3%、6%、9%。另外采取了许多减免税或者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税政措施。其中有些是过渡性的定期抵扣或定期减免税。如准许对库存货物动用部分已征税款予以抵扣,准予先征后返等(2000年起停止执行)。
所得税方面。主要是进一步规范了税基,调整了个别行业税率,实施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1996年规定,国有集体n2,_lk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除据实列支外,并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1997年度起,内资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55%、33%两档税率,统,降至33%,相应把该类企业营业税税率从5%提高为8%。2000年起,税率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分3年仍下降为5%。1994年3月29日发布了《关于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用以具体补充《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后又采取了许多新的税收优惠措施。
关税方面。主要是多次降低关税税率,调整关税结构,大量清理关税减免。例如从1997年到2000年,关税算术平均税率从43.2%降至16.40%,其中1996年4月1日降低了4972个税号商品的进口税率,占税号总数的75.9%,使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从36.5%降至23%,降幅为35.4%,是建国以来降幅最大、涉及商品范围最广的一次。
其他各税方面。例如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把对土地买卖征税,改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统一各种经济成分税收政策,税率下调1--2个百分点;缩小减免税范围;取消对典当行业征收契税。土地增值税的完善,主要是增加了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扣除金额,以及新规定了一些减免税规定,适当减轻税收负担。资源税的完善,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调整了部分企业和部分应税产品的税额标准。
另外,199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定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其内容,一是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二是建立以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结合的服务体系。三是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四是建立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稽查体系。五是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
2.后期的税制完善。一般是指1998年至2000年。主要是在贯彻积极财政政策、反经济周期调节、启动内需、扩大出口、保持经济的发展速度方面,适时地采取了有增税减税的多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以完善税制。
第一,鼓励扩大出口和必要产品进口。例如为应对国际经济停滞,支持外贸出口,1998—2000年多次提高了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率,综合平均退税率从1995年的8.3%,提高到1998年的10%、1999年的15%,从而使主要产品(如机械、电子、纺织等类产品)的退税率与征税率基本一致。1999年8月,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此外,还采取多种退税形式(如对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产品视同出口予以退税)和全面实行“免、抵”税办法,以促进产品出口。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后又有若干鼓励必要产品进口的新规定。
第二,鼓励投资和消费。例如为鼓励各方面投资,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内外资各类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可从新增利润中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2000年度起暂停征收。为促进股票交易市场发展,个人股票交易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5%0降为1998年6月的千分之四,再降为2001年11月千分之二。为鼓励个人消费、投资,调节个人收入、财产方面的差距,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为鼓励住房方面的投资和消费,1999年7月规定了有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为减轻某些产品的税收负担,从2001年度起,停征香皂的消费税,把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率由17%降至8%。
第三,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主要是2000年10月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对于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以外,进口时免征关税、增值税。对于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实行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用地授权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免。、西部地区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林特产收入、10年以内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四,贯彻产业政策。例如为保护环境和综合利用资源,从1999年起,提高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定额标准;从2000年度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从2001年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在购入废旧物资时,可按照购入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001年8月规定,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免征或减征有关税收。为支持农业发展,2000年10月规定,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有关规定进口的农产品加工设备,进口时免征关税、增值税。
第五,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例如从1988年7月1日起,主要实行了以下三项保证财政收入的措施。一是针对零售商业零申报、负申报的偷逃税情况,为确保税收收人,公平税负,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征收率由6%降为4%,定期定额征收。二是把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从10%降为7%。三是从1998年7月起,重新划定卷烟分类标准,把甲级卷烟的消费税,从原减按40%税率征收,提高为50%税率;从2001年度起,把卷烟、白。酒从价定率的方法,改为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白酒除按原规定从价定率征收外,每斤加征定额税0.5元;并取消对外购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税收政策,不再扣除其购酒时已纳的消费税。卷烟则是先按每标准箱的定额征税1.50元,再按销售额从价依率征税,每标准条从价税率有所调整,部分啤酒的定额税则有提高。
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时税制的调整完善
(一)缩小内外资企业间和内资企业间的征税差别
例如2000年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内外资企业在可统一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又规定从2002年度起,对经认定的苏州园林区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同样减为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率;取消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33%、后返还18%的政策,营造企业平等竞争环境。2003年4月规定,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国务院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配合企业改革
1.例如在1999年3月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基础上,2002年9月进一步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济(限制性的行业除外)的,3年以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新办服务型企业(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同样免征以上三税一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减征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体企业富裕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适当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
2.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在税收政策上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对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
3.为促进连锁经营发展,2003年2月规定,对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4.从2002年度起,把原按企业隶属关系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区别对象划分为中央、地方固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规范地对所得税实行“五五”分成的办法,2003年调整为“六四分成”,从而有利于政企真正分开,使企业所得税不再成为企业跨隶属关系兼并重组的制度性障碍,也避免地方政府对不同隶属关系企业采取不同待遇,有利于市场发育与企业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壮大中央财政力量。
(三)促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在1999年、2000年对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的税收优惠办法基础上,2002年10月进一步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扩大了税收优惠,主要是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在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在2010年以前,可以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开发研究和扩大再生产;经认定的新办软件企业和生产线不超过0.8微米的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税;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配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技术设备和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除规定不予免税的以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遵循与运用WTO规则
属遵循的是,按照“入世”承诺,继续降低进口关税税率水平,从2002年1月起,降低了5332个税目的税率;从2003年1月1日起,又降低了3019个税目的税率,使进口关税税率的算术水平从2001年的15.3%,降至2002年的12%,2003年的11%。对违反WTO规则的税收规定,有的已作了调整。例如原对一些含有无形资产的产品,进口时既按总价征一道增值税,进入国内,对其中的无形资产,再征一道营业税;而同样的产品,在国内一般按混合销售,只征一道增值税或营业税,有违国民待遇原则。2000年11月已明文规定,对进口含有无形资产的产品,只征收增值税,不再征内含无形资产的营业税。原税法规定,对以出口交付产品方式偿还购买技术所需本息和租赁费的,免征预提所得税,属禁止性出口补贴,已于2001年9月明文废止。
属运用的是,2001年11月26日发布、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分别对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了原则规定,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倾销、补贴的损害。为支持出口,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大米、小麦、玉米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3%;钻石实行17%的出口退税率,也就是都实行出口零税率。2002年12月还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视同自产品退税;为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从2002年度起,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6000万美元以上,或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且达到企业原注册资本50%以上的,该追加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依法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五)进行税费改革
从2001年1月1日起,把车辆购置收费,改为征收车辆购置税。特别主要的是为减轻农民负担,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局,加快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自2000年在安徽省全省和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到2002年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省为单位进行了试点,2003年则扩展到全国范围。其主要内容:一是“三个取消”,即取消乡镇5项公共事业费用统筹收费和附加在其上的各种收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专门向农民征收的各种收费,取消屠宰税。二是“两个调整”,即调整农业税计税年产量,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全省农业税率,最高不超过7%;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适当调整税率,取消一个应税品目在两个环节征税的办法。三是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取消原来的三项村提留,改为采取附加在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上统一收取。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点又作了重要部署。2003年4月3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了三项完善政策的措施,一是进一步减轻粮食生产区和种地农民的负担。二是取消农业特产农业税,少数地区,一时取消不了的,要缩小征收范围,降低税率,逐步取消。三是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农业税及其附加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税率上限,把确保改革后每个农户的负担都有所减轻,作为一条硬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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