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月7日给本公司的通知书((2002)二中执字第427-4至448-4、704-4号),该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借款纠纷案件中,查明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二中经一诉前保字第7—19号、(2001)二中经保字第37-44号、(2001)二中经一诉保字第145-1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持有的中发展的股票62637833股。现因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裁定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持中发展的股票62637833股。冻结期限为2004年1月7日至2004年7月6日。特此公告外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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