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三一重装三项专利权有效。至此,一项专利侵权案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2011年,三一重装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西省某煤炭企业使用的沈阳某集团制造、销售的EBZ200H硬岩掘进机涉嫌侵犯“硬岩掘进机”、“掘进机用截割头结构”、“掘进机水平侧支撑稳定装置”等三项专利权。 2011年至今,该集团连续十余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3件专利权无效,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提出质疑。专利复审委组织了多次开庭审理,2012年9月,专利复审委最终做出了维持我司3件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决定。该集团收到判决后,不服专利复审委维持我司专利全部有效的决定,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然而今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三一重装三项专利权有效。
专利的有效性是侵权判定的基础,同时,也只有经得住无效程序的专利才是核心专利,利用专利权主动打击侵权行为,是三一利用自主创新占领市场的有力武器。至今,三一重装累计申请专利1133件,获得授权764件。技术创新成就了“三一速度”,并支撑着三一在市场上不断攻城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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