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挖掘机,不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还把挖掘机擅自抵押给他人后逃匿。日前,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支荣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0年3月6日,黄支荣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黄支荣租赁该公司一台价值83.5万元的挖掘机,分36个月每月支付租金2.3万余元。黄支荣付了4万元首期租金后,将挖掘机提走,后来运到江西共青城市、山东邹平县等地施工了近5个月。在此期间,黄支荣一直以没有结到工程款为由,拒绝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同年9月,黄支荣又将该挖掘机运回共青城市,把挖掘机的GPS监控装置拆除,擅自以1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然后玩起失踪。2012年7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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