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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求
www.6300.net   2009-08-29  中国工程机械信息网
导读:  1 、安全捺作一般要求  a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钧、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b 、开车前,必须呜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或报警;  C ...

  1 、安全捺作一般要求

  a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钧、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b 、开车前,必须呜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或报警;

  C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d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e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拉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f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g 、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当风力大于6 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

  h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警示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 、安全拭术要求

  (1)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 , 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

  a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b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直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直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d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 、不得利用极限位直限住器停车

  b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c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d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e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

  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起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f 、无下降极限位直限位器的起重机 , 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 , 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g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二的规定;

  表二、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kV) 〈1 1~35 >=60

  最4、距离(m) 15 3 0.01(V-50)+3

  h 、流动式起重机 , 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地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3)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 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4)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3 、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

  a 、指挥信号应明确 , 并符合规定;

  b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C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直支承装置;

  f 、多人绑挂时 , 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 、安全检验和检杏周期要求

  (1) 、下列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检验合格:

  a 、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

  b 、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

  c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d 、经过暴风、地震和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和机构的重要性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2) 、工作繁重、环境恶劣时,经常性检查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定期检查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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