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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修订
www.6300.net   2009-09-02  中国工程机械信息网
导读:  编者按:本文针对之前颁行的《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等标准和规范,在实际指导应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可供相关标准修订者参考。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读者就行业规范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

  编者按:本文针对之前颁行的《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等标准和规范,在实际指导应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可供相关标准修订者参考。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读者就行业规范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更好地促进行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实现规范化生产。

  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安全规程》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塔机的其他几项专业标准GB/T5031-1994《塔机性能试验》、 GB/T9462-1999《塔机技术条件》、GB/T17806-1999《塔机可靠性试验方法》、GB/T17807-1999《塔机结构试验方法》和JG/T5037-1993《塔机分类》自发布以来,为我国塔机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试验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塔机的规范化生产、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上述五项标准均已实施了八年以上,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对塔机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安全性及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批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48号)精神,急需对其进行修订。目前,标准的整合、修订及征求意见工作正在全面展开,笔者就自己多年从事塔机研制开发工作所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谈谈个人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建议之一:版本应最新

  从总体而言,标准在不断升级或改版,《塔机技术条件》当中所引用的部分标准已换版,建议应体现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在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以保持其适宜性、有效性和前瞻性;如结构计算软件的成熟应用、机构设计的不断创新和电气控制等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在标准条款中应增加新的内容,使塔机的生产行为更趋规范化。

  建议之二:定义应一致

  《塔机技术条件》第3.1条把“安全操作距离”定义为“塔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 而《塔机安全规程》第10.3条则定义为“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笔者认为,前者在定义的准确性方面存在问题,首先是“运动部分”,它包括了整台塔机所覆盖的作业空间范围,对钢丝绳和吊物而言,其所处的位置是随机变化的,要确保连塔机结构、钢丝绳及吊物在内的所有“运动部分”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都大于0.6米是一件不容易做到的事情;其次是“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本机当前施工的对象算不算“建筑物”?如果算,则根本无法施工,尤其是在旧城区改造或建筑群群塔施工的场所就更难满足了。因此,把“安全操作距离”定义为“最小弯矩时的平衡臂尾部和额定弯矩时(对动臂式塔机而言是最大幅度时)的起重臂端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较为准确,强调了“尾部”与“周围”,操作起来更具有实际意义。GB/T13752-1992《塔机设计规范》第5.8.1条规定”在额定弯矩下,塔身在起重臂连接处的水平静位移应不大于h/100”,如果不强调作业工况,理解为“空载状态下的最小距离为0.6米”时,对于独立高度超过60米的塔机,一旦在额定弯矩的情况下,“安全操作距离”就会变得不安全了。

  建议之三:内容应调整

  (1)第4.1.1条:所规定的工作环境为-20~40℃,《塔机可靠性试验方法》中规定为-15~40℃,现在有的国外客户要求塔机在-20℃以下还应正常工作,建议调整并保持其统一性;

  (2)第4.2.1.1条:轨道安装后的允许误差应以2006版《塔机安全规程》第10.8条为准;

  (3)第4.3.3.1条:关于塔机高强螺栓的使用寿命问题,该条款要求高强度连接用的螺栓、螺母、垫圈应符合JG/T5057-1995的规定,笔者认为,不管是高强拉力螺栓还是高强剪力螺栓,只允许装拆两次,对用户而言是无法接受的,像回转支承用的拉力螺栓一般可以做到安装好之后就不随意拆卸,而像塔身标准节的高强拉力螺栓或高强剪力螺栓又该如何进行标识和控制呢?

  (4)第4.3.5条:首先,圆钢接长材料“不宜对接焊接”应改为“不应对接焊接”。其次, 对主要受力构件的材料接长问题,应根据受力情况的不同,建议区别对待,在进行工艺评定、采取有效和可靠的接料方案(规定接口数量)、采用可操作的检测手段、确保等强度接长的前提下,应探讨允许规范性接料或适当放宽接料规定;

  (5)应增加4.4.2.5条:塔机起升机构宜使用不旋转钢丝绳,如未使用,则其位于起重臂架端部紧固处的绳端应设置防扭装置;

  (6)建议增加4.4.3.5条:强调塔机起升机构、动臂变幅机构也必须采取防止因排绳不畅钢丝绳跳出卷筒两端凸缘的挡绳措施,另外建议增设排绳装置;

  (7)第4.4.10.2条:为确保绝对安全可靠,在保留原有“……可靠的防止吊臂坠落的安全装置”内容的基础上,建议动臂变幅的制动方案采用双制动器,如采用单制动器时,建议在卷筒上制动;

  (8)第4.5.1条:修改并明确应采用三相五线制电源;

  (9)应增加4.5.3.5条:规定在配电箱的内门处应有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和操作指示等标志;

  (10)第4.5.6.2条,强调应采用三相五线制电缆卷筒;

  (11)第4.5.8.2条:应对两种不同情况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高度大于30米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应安装障碍灯;其次是平头式和动臂变幅式塔机只需在两臂端安装障碍灯;

  (12)第4.6条:应规定顶升机构的平衡阀、液压锁、液压缸之间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并且对该连接油管及其接头还应采取加设防护壳罩的措施;

  (13)应增加第4.6.9条:对顶升油缸的行程应进行限制,以防止拆卸作业时因套架导向滚轮或导向块超出塔身标准节顶面所带来的风险;

  (14)第4.7条:“安装装置”应改成“安全装置”;

  (15)第4.7.2.1条:建议对动臂变幅式塔机也应设置最大幅度(最小角度)限位器,因为起重臂一旦超过规定角度时,其根部极有可能马上损坏,甚至会导致塔机倾覆;

  (16)第4.7.5条:首先,应明确规定,安装电子式力矩限制装置后,机械式力矩限制装置不应取消,否则,不能满足GB5144-2006《塔机安全规程》第6.2.3条“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或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的要求。其次,应对采用电子式力矩限制装置或电子式起重量限制装置的精度要求加以规定;

  (17)第4.7.6条,应强调“设置防止小车双向断绳的保护装置”;

  (18)应增加4.7.9条,防止变幅小车行走轮断轴的保护措施;

  (19)应在第6条增加监督检验的相关内容;

  (20)第7.1.1条,应增加:f)制造许可证号 g)制造监检钢印标志 “TS”;

  (21)第7.2.5条,应增加:g)出厂检验报告 h)制造监检证;

  (22)第7.2.6条,应参照2006版《塔机安全规程》中第3.6~3.7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制造商应传递更多、更全面的注意事项和技术信息给用户,特别是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和调试细节等方面应更到位,确保有机衔接。

  其它建议

  (1)按判定依据,位于起重臂架端部的起升钢丝绳的紧固方式如选用楔形接头时,不加绳夹判为合格,加一个或两个判为不合格,必须加三个方可判为合格。笔者认为,该接头用于本防扭装置时,有别于其他工况,一方面楔形接头会随着载荷的变化而时松时紧,另一方面由于钢丝绳为了“放气”而经常正反方向转动,绳夹一个不装则显得很不塌实,不可排除楔块会存在松动的可能性,装三个则会牺牲有效幅度,完全没有必要,建议装一个防止楔块松动即可;

  (2)关于防雷问题:避雷装置是否有必要强调?如果要设置,是安装在塔顶、平衡臂还是起重臂端部?若平行移动的静电球—即雷球是从臂架端部飘过来的,难道不先击其端部,而等移动到塔尖再击避雷针不成?!另外,平头式塔机又装在什么地方为好?国质检锅[2002]296号-《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对塔机不鼓励安装避雷装置;

  (3)塔机在电波多、磁场较强的场所施工时,常常会发现当吊物和待放置的位置(如有金属钢模板、脚手架等)处于半接触状态时,容易产生火花放电现象,如施工人员正好触及,则手脚会发麻,若正好处于脚手架或其他悬空的金属架子上挂钢丝绳或就位重物,一旦受击产生惊慌,就极易发生意外,建议制订措施以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规定吊钩滑轮组使用尼龙滑轮、挂钩者穿绝缘鞋或戴绝缘手套等办法可以解决;

  (4) 关于塔机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问题,GB5144-2006《塔机安全规程》第4.7条已做出明确规定,建议把该精神纳入标准并予以细化,形成行业更具操作性的依据;

  (5)根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章节补充相应内容,尤其是在安全使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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