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协会章程
(共八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CHINA CONSTRU MACHINERY ASSOCIATION 缩写CCM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二条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是由中国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科研设计检测单位、维修使用单位及其它有关工程机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促进工程机械行业发展。协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和会员双向服务,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机械工业局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家机械工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具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 对行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予案和建议;
  (二) 对与行业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 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 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五) 协助政府组织制修定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改措施;
  (六) 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工作,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调解质量纠纷,向用户宣传和推荐名优产品,协助政府作好质量管理工作;
  (七) 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沟通企业和用户的联系,帮助企业作好市场开拓工作,进行市场预报;
  (八) 参与工程机械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跟踪检查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状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
  (九) 组建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
  (十) 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十一)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二) 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价格信息,对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和压价招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三) 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和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技术鉴定和科技成果评审,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不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四) 举办工程机械行业的国际国内展览,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活动;
  (十五) 组织企业开展塑形活动,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形象和市场信誉;
  (十六) 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七) 协助国有企业抓好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政府指导企业实施再就业工程;
  (十八) 指导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代管理为核心的基础管理工作,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九) 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发展个人会员。根据需要,协会可聘请关心行业发展、热心行业工作并熟悉行业情况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对行业发展有过贡献的老同志为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中国工程机械制造企业、中外合资工程机械企业、科研设计检测单位、维修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工程机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协会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向申请单位发入会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填好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寄交协会秘书处;
  (四)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长签字批准后即成为协会会员,并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五)根据入会会员单位的产品类 型,由秘书处介绍给各相应分会,并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六)各专业分会吸收的会员,亦应上报协会秘书处按上述程序办理。
  (七)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动时,新法人代表自然取代原法人代表成为协会会员单位代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工程机械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 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有经济或技术类高级职称;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组织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并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及工作人员情况,可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工作部、办公室等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