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全面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取得初步成效,但由于对政策的理解偏差及配套规定制度不严等问题,严重干扰了推广工作。省商务厅近日发出通知明确,凡是在海南省辖区内陆地上使用的成品油,一律为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
按照海南省政府统一部署,海南省自2013年11月20日零时起在全省全面供应、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为保障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顺利推进,省商务厅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的使用范围为:凡是在海南省辖区内陆地上使用的成品油,一律为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包括工程机械、厂矿企业、农用设施、小型发电设备等用油)。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一律不得在我省陆地市场销售非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不得向无成品油经营资质的零售企业供应成品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凭《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向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调拨、购买成品油。
海南省商务厅通知要求,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不得使用无成品油运输资质的运输工具装卸成品油。各成品油经营企业一律要建立完善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其中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台账、凭证和票据应保存5年以上,加油站点的台账、凭证和票据应保存1年以上。做到凭证和票据与管理台账相符,不得缺页漏项。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购油发票和提货单等凭证上一律明确油品标号内容,加注“Ⅳ”字样。
据了解,海南省工商、质监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凡是查出存在违规销售非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行为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网点一律停业整顿,同时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将依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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