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以来,美国次贷危机演化成的金融风暴迅速席卷全球。
经济大形式不容乐观,我国房地产业的走向更加引人关注。今年以来,多数城市房屋成交量出现大幅萎缩;从第三季度开始,房价亦开始下跌。针对这种情况,从5月份开始,成都、重庆、西安、南京、杭州等18个城市纷纷出台救市措施。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段时间以来,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快安居工程建设等话题在中央高层会议上被多次提起。一时间,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灼人耳目的话题之一。
《意见》指出,2009年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一年。政府将以实物加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在此基础上,再用两年时间,解决48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16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到2011年底,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240万户现有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为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意见》指出,今后一年将适度放宽第二套购房政策,同时适度减免住房转让营业税。
《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居民,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时,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第二套以上住房的居民,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对普通住房转让行为,《意见》也作了新的规定。《意见》指出,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意见》指出,要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央将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此外,还将进行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为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效益,将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试点地区部分闲置住房公积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试点方案。
《意见》指出,要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要严格监督检查。要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意见》规定,将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在出台救市政策的同时,《意见》再次强调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意见》要求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意见》指出,各地的房地产市场情况不同、差异较大,要加强分类指导,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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