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台“经济部”商业司五日正式公告“在大陆地区从事商业行为应经许可或禁止 之事项公告项目表”,由原规定的六十二项大幅缩减为十八项。其中,电影事业、无线电视事业赴大陆地区举办或参加商展,以及保险业赴大陆招揽相关业务、举办或参加保险业务有 关研讨会或会议,仍须经主办机关许可;赴大陆经营铁路、捷运业务,以及从事台湾地区人民赴大陆地区就业的人力中介业务等三项,则仍列禁止类。
是项开放措施自三月一日起适用。台湾商业司强调,这次放宽范围仅是台湾业者赴大陆从事商业行为,并非开放赴大陆投资,有关投资仍受限于投审会审查的相关限制。
据报道,商业司表示,有关规范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商业行为的限制措施,由原本六十二项修正为只列管十八项。其中,原本应该经申请获得许可才能登陆的,包括台湾旅行业设立办事处,在大陆从事不动产中介、租赁,还有港埠业,货柜集散,港区仓储业等,都已放行。而航空公司、民用航空业,及航空货运业也可以到大陆设立办事处。
但是一些项目包括公路汽车客运业,还是得先申请许可;铁路跟捷运仍列为禁止经营,到大陆进行人力中介也不允许,而金融保险及证券期货业务也还是要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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