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晋科工发【2008】61号)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科技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共同组成的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评审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太原重工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均为3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太原重工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按15%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对本公司2014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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