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协助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扣押一价值60万元的挖掘机。
2003年,被告马利刚(河北省迁西县人)以分期付款方式从原告安徽省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当时付款20万元,尾欠60万元约定于2003年末付清。被告马利刚购得挖掘机后,将挖掘机出租给建平县小塘镇一矿点,挣取租金,到期却未将尾欠货款给付原告,于是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新芜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马利刚给付尾欠货款60万元,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9月13日,新芜区法院一行四人来建平执行,遭到了租赁挖掘机矿主阻拦,新芜区法院干警来到建平法院请求予以协助执行。主管执行副院长戴成军立即派2名执行干警和一台车协助执行。
建平法院执行局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后,向租赁挖掘机矿主讲明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妨碍执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被执行标的物挖掘机顺利扣押至建平法院。
被执行人马利刚闻讯从河北急忙赶到建平,提出扣押挖掘机可以,但应扣押在建平法院,被建平法院执行干警拒绝。马利刚等十余人妨碍执行被法院干警训诫。
为使被扣押的挖掘机顺利运回安徽,9月14日,建平法院派干警和车辆护送新芜法院干警及挖掘机离开朝阳境界。
友情提醒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工程机械信息网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已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工程机械信息网”。 |
特别注意 |
本网部分文章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行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本网论坛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论坛的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所提供的信息,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