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媒反应
美国《华尔街日报》: 美国财政部的一位官员当天表示,司法系统无权重审总统奥巴马阻止罗尔斯公司收购俄勒冈州风电场项目的决定,这可能意味着任何诉讼都是无用的。
罗尔斯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由两名中国公民所有,在财务上得到了少数人持股的机械制造商三一集团的支持。这四个风电场位于或靠近军事禁区。奥巴马以国家安全关切为由否决了此项投资。
三一集团只是近期试图在美拓展业务却遭遇政治阻力的中国公司之一。跨境投资顾问说,对美国来说,那些失败的交易吓退了潜在投资者,其中最知名的当属中国石油巨头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2005年竞购加州联合石油公司却遭到失败的例子。
美国彭博社:财政部发言人纳塔莉·欧内斯特说:“他们可以诉诸法律。但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的条例明确规定,总统的决定不受司法审查。”
美国《洛杉矶时报》:奥巴马列举他在近期发布的“可靠声明”时称,这些风能发电场附近有美国海军基地的一些军事设施。中国公司的此种行动有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可能。
白宫消息指出,中资企业签约并购的俄勒冈州4座风电场,有的直接位于航空管制区内,有的靠近美国海军的一个装备训练基地。任何中资企业以及为中资企业工作的人员,都不准进入上述风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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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FIUS
从1975年阿拉伯石油禁运后,美国时任总统福特成立了“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CommitteeonFor鄄eignInvestmentintheU.S)。
1988年,时任美国总统布什根据《第12661号行政命令》决定,该委员会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委员包括财政部长、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司法部长以及下列政府办公室的代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此外,委员会还将征询其他政府机构(如能源署、中央情报局)的意见。CFIUS通过财政部的国际投资办公室,对并购活动展开调查,并向总统提出建议,由总统决定是否禁止该并购行为。
2007年,时任总统布什签署了《2007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为CFIUS增加了工作职责,强化了其在国家安全问题上的监督权。
扩大后的CFIUS审查范围包括“外国控制”企业对涉及美国“重要基础设施”的投资和收购项目。出于《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的立法目的,对“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外国控制”的定义都较为宽泛,根据每个交易的具体情况逐一确定,美国政府有很大解释空间。
对于重大基础建设,《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定义得非常宽泛:“任何系统和资产,无论是实体的还是网络的,只要该基础设施系统的故障或者毁坏,会对国家安全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包括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就需要通过安全审查。”
美国政府评估潜在威胁的标准包括:是否有对国内国防产品生产产生直接影响;是否对国内产业满足国家防卫需要的生产规模和能力有影响,包括相关人力资源、产品、技术、原料等方面;外资对相关国内产业和商务活动的控制能力;兼并重组是否可能会使军火武器、设备或技术销售到支持恐怖主义、扩散导弹制造技术或生物武器的国家,等等。
一旦CFIUS启动程序,将耗时30天到90天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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