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七月临时禁令一样,八月临时禁令没有提供CFIUS禁止出售这一特殊权利的证据或原因。
同时,2012年年7月30日,CFIUS开始了对Ralls收购的一项调查。在作出调查结论后,CFIUS向总统递送了一份报告,描述CFIUS对此项交易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评估。
2012 年9月28日, 奥巴马总统签发了总统令,“总统令是关于Ralls公司收购四个美国风场公司(9月总统令)”。总统声称“有可信证据使他相信,Ralls,三一,以及段和吴先生,通过控制风场,可能造成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他补充道:“法律规定,除国际紧急经济力量法案第721条外,没有给总统提供足够和适当的授权以在前述事件中保护国家安全。”9月总统令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调查结论。
在9月总统令第2段,给予了“命令和授权”的权利,总统列出了一串Ralls及其关联公司的清单。首先,总统裁定“由吴先生和段先生以及其公司收购项目公司及其资产的交易被禁止了,”此即“吴先生和段先生及其公司不能拥有项目供公司及其设施中的任何权益,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
总统命令Ralls必须在90天内撤走在项目公司中的“所有权益”,即他们所“运营开发、所有或控制的,在项目公司中现有或已有的、取得的资产、知识产权、技术、人员或客户合同”。
总统进一步命令公司:
· 应当从风场中移走所有...由公司或个人代表公司安装、储存或装配在所有设施、建筑或实体物件(包括混凝土地基)中的;
· 应当停止任何进入风场的行为,并不能进入风场,除非“仅是为了移走设施的目的”;
· 不能销售或转让,或试图销售或转让任何由三一集团生产的物件给第三方,以使用或安装在风场中;
· 不能完成将项目公司或其资产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直到:(1)所有由公司及人员代表公司利益安装、储存、安置的所有设施、建筑或实体物件中(包括混凝土地基)中已经被从风场中移除,且国防部已经通知公司其确认证实了这样的移除...(2)Ralls书面通知CFIUS其意向接手方或买家:且(3)Ralls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CFIUS否决该意向接手方或买家的决定。
最后,总统陈述道“美国政府的雇员”根据CFIUS指派,“应当有权进入项目公司和公司的任何设施和场所”以便:
· 检查和复制由公司或项目公司控制的与总统令涉及到的事宜相关的任何帐薄、总账、账户、通讯地址、备忘录和其他记录及文件;
· 检查任何由公司或项目公司控制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包括软件);
· 询问公司或项目公司的管理层、雇员或代理关于总统令相关的任何事宜。
自2012年6月28日向CFIUS提交自愿申报以来,Ralls没有任何机会对CFIUS、总统或任何将Ralls收购风场的交易认为是“威胁国家安全”人所假定的“可信证据”进行审核、检查、作出反应或反驳。Ralls从未就政府的决定得到过任何理由或解释,更不用说有机会去作出反应或提供证据去反驳。Ralls得到了CFIUS和总统所强加的广泛的限制,同时Ralls又被要求不能得到开庭审理以挑战这些强加的东西。对理由唯一的联想就来自总统,他在2012年10月24日在爱荷华州竞选演说时说:“我不希望耗油低的汽车、能长期使用的电池和风机都产自中国...我希望他们是由美国生产。”
Ralls 坚决地否认收购项目公司或开发风场是试图或将会增加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也没有任何相关证据证明那样的意图或影响存在。根据其商业计划,Ralls有意向继续在美国寻求开发其他风场的机会以展示三一的风机,并有意向收购现有的风场方面的“绿地公司”以实现前述目的。Ralls仅仅是寻求获得公平对待、正当程序、以及一个在法院中通过诉讼应对政府非法行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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