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裁决书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在与本案相关的备忘录中所陈述的观点,在此裁决被告要求撤销诉讼的动议部分有效、部分被驳回。
修改后的诉状中诉请第1,2,3和5条,以及第4条中针对CFIUS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要求采取阶段性补救措施的修改裁决”的部分,均被撤销。
诉请第4条中挑战总统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Ralls公司收购4个美国风电场项目公司的总统令”不被撤销,该诉请认为总统令在未提供充足的机会听取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剥夺了Ralls财产,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未经正当程序剥夺财产”的条款。
被告可以提供一份直接针对正当程序问题的答辩意见,在备忘录中就如下问题进行答辩:原告是否在交易中拥有可能引发正当程序要求的财产所有权;原告是否有权得到机会,或是否已经得到机会去接受听证;正当程序条款是否要求总统在就不可评审的国家安全问题全权自行作出决定时需要揭示决定背后的理由;与法庭在2013年3月14日前就正当程序诉请作出的裁决相关的任何问题。原告的答辩将在2013年3月28日前提交,被告将在2013年4月4日回复。双方不需要去重述事实、历史过程或去重复之前在备忘录中已经陈述的论点。
AMY Berman Jackson
联邦地区法官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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